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一六號
聲請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計重壹點伍參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五五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一點二三公克安非他命及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九號案件,扣案0點三公克,核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三、本案審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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