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八一號
聲請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壹點伍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歸警刑字第四一七號移送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告甲○○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五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安非他命一點五公克係違禁物,依首開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三、本院審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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