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4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明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叁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