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852號債權人 張伊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有財 、 范乞食 、 林士洋 、 林興 、 陳茂華 、 林清樹 、 林福發 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務人之住居所地址為何?㈢台端系依民法第172條、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債務人支付費用,請提出債權人之管理係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之之相關釋明。㈣確認已過世之債務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