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459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薏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更正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782,964元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 曾富麟 為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若為代理人,請補委
任狀,若為代收人請於補正狀內蓋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陳鳳龍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