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1050號上訴人 李憶儒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