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068號聲請人 蔡惠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家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姓名為何,併提出釋明資料及與姓名相符之簽章(聲請狀之簽名與印文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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