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44號上訴人即原告 戴郁珊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培欽 上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6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6年7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