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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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94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伶 律師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
李志澄律師前列一人複代理人林美伶律師被告癸○○
丑○○兼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子○○被告甲○○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兼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己○○原住桃
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2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昆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