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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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042號原告丙○○被告聯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支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修復費用之證明方法。因依據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僅能證明原告支出新台幣肆萬陸仟元,又依據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所顯示之金額亦與本件原告請求者不符,請一併說明之。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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