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四四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點四十分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四四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點四十分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