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巫哲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乙○○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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