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人即收養人甲○○EB
乙○○VAN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法定代理人 劉懿萱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文榮
郭淑瑛
右四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徐璧湖法官曾煌圳法官沈方維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