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職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六六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罪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接押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蘇振堂法官張春福法官呂丹玉法官吳昆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