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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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健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義明 被告乙○○
甲○○上當事人間因96年度易更字第6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乙○○部分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甲○○部分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分別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照上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關被告乙○○、甲○○部分,自應為同一諭知。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慕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