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160號、96年度易字第460號、本院96年度易字第331號),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如附表減刑結果欄所載。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一、二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附表編號一、二部分並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又15日,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三部分,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於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一、二減刑後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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