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小 瑪莉 」壹臺(含IC板壹片)及賭資新臺幣捌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賭博乙案,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5年度速偵字第22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賭具「小瑪莉」一台(含IC板一片)、賭資新臺幣八百五十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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