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45號原告 魏秀珠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 律師複代理人 林健群 律師被告 莊志明
謝寶玉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莊志明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陸拾陸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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