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339號聲請人 駱麗年 相對人 危珈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582號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僅預繳鑑定費新臺幣(下同)45,00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5,000元,爰依首揭規定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