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27號原告 許銘輝 特別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被告 許海洋
陳宥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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