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22號聲請人 陳建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蔡昀潔┌───────────────────────────────────────────────────┐│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陳建村│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6,220元│FD0000000│102年11月2日││││限公司北投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