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義昌選任辯護人盧志科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事涉被告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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