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346號
原 告 劉康滿
訴訟代理人 凃盈翠
被 告 洪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
十五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廖曉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346號
原 告 劉康滿
訴訟代理人 凃盈翠
被 告 洪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
十五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