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名黨洪都)戶桃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名黨洪都)戶桃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