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六二0九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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