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三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折合銀元柒拾貳萬壹仟陸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壹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