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