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調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英商渣打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美商花旗銀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理財失誤,積欠相對人等金融
機構新台幣(下同)1,677,186元,惟聲請人願每月向親友
籌措8,000元,按比例分配,清償積欠相對人之債務,請求
進行調解等語。
二、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100萬元以
上,未滿500萬元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
規定,繳納聲請費2,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6日通
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每月可籌措金錢之證明,
該項通知已於同年3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聲請費,亦未提出相關之證明,依
其狀況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應予駁回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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