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638號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
陸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餘額,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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