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7年度馬簡移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號
代 理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簡移調字第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4月8日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林淑芬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乙○○
相對人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聲請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元之同時,將澎湖縣
○○鄉○○段○○○○○號面積736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
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
二、前項移轉登記所生相關稅費(包含增值稅)由聲請人負擔。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