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馬小字第1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馬小字第194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宛玲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佰貳拾伍元,及就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含)以
內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