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637號
原 告 永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3月1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