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劉政隘 -高雄銀行營業部國宅科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67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正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許雅惠計算書:
┌───────┬──────┬──────┐│費用別│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15,454元││├───────┼──────┼──────┤│合計│15,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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