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79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因遺失,經聲請鈞院於民國94年12月16日以94年度催字第1945號裁定,對持有上開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5年1月10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於95年12月16日以94年度催字第1945號裁定,准予對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5年1月10日刊登報紙在案乙節,業據本院依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報證明1紙在卷可稽堪可認定。又所定7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8月10日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乙節,亦據聲請人代理人到庭陳述確,同堪認定。是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余幼芳┌──────────────────────────────────────────────────┐│附表:95年度除字第97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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