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011號
原   告 臺南縣山上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無權占用公有購物中心舖位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法繳納裁判費。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著有規定。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無權占用公有購物中心舖位等事
件,觀諸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僅能查知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
,尚未能確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裁判費
數額。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
,爰定期間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鑑價報告或
其他依據,以查報系爭訴訟標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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