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涂立宗
涂立錟 涂立晉 涂立忠 涂立昌 涂政平 涂振停 涂順振 涂順仁 涂順金 涂新智 涂昌城 涂曜順 涂耀昌 涂耀財 涂耀宗 涂棋鈞 涂光仁 涂光義 涂光平 涂光銘 涂光正 涂光明 涂光輝
涂俊皓 涂俊凱 涂財福
涂仁德 涂景翔
涂晃魁 涂盛奎 涂鎮源 涂開源 涂祺源 鍾涂乾英 涂桂英 涂平英 涂麗媛 涂慧媛
涂慧君 涂富雄 涂鎮方 涂光治 涂光宗 涂裕政
涂惠珊 涂惠琄 涂順義 涂信城 涂蘭珍
涂順珍 涂淇媛 涂美芳 涂旃榕 涂月馨 涂旃萁 涂旃維 涂旃嘉 涂天龍 涂天麟 涂孝臣 涂瀚隆 涂智瑛 涂智雲
涂莉蓁
涂麗枝 涂祐睿 涂錦逢 涂麗華 涂鳳棋 涂鳳國 涂鳳章 涂冠群 涂慶鐘 涂安琪
涂艾淇 涂上騏
涂志明 涂志偉 涂麗玲 涂菀芝 涂志光 涂志遠 涂冬和
涂博勛
涂秀惠 林涂琇珠 涂旭輝 涂瑛玲 涂力文 涂俊傑 涂享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公業: 涂守忠 、祭祀公業:涂守忠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其對於公業:涂守忠、祭祀公業涂守忠之派下權存在,經查被告現有之財產如附表所示,其總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349,097元,原告主張其派下權比例為14/18,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22,049,29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全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 涂勝鴻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士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廖苹汝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元/㎡)權利範圍價額(元)1內埔鄉新埔段546地號1,4081,800全部2,534,4002內埔鄉新埔段547地號6601,800全部1,188,0003內埔鄉新埔段548地號1,6801,800全部3,024,0004內埔鄉新埔段610地號8711,500全部1,306,5005內埔鄉新埔段610-1地號7881,800全部1,418,4006內埔鄉新埔段660地號3,0371,500全部4,555,5007麟洛鄉麟和段350地號1,776.052,000全部3,552,1008麟洛鄉麟和段360地號2,023.362,000全部4,046,7209內埔鄉壽比段1339地號4,284.96840全部3,599,36610內埔鄉壽比段1340地號3,719.18840全部3,124,111合計28,349,097訴訟標的價額:總價額28,349,097原告派下權比例14/18=22,049,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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