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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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18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林良一 (兼

被告 陳新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857元,及其中1,917元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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