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01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2011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告 徐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387元,暨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25日止,按年息1.2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0.09%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0.11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25日止,按年息0.127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1年7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31日止,按年息0.227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55%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程耀輝 ,於本院繫屬中,變更為郭倍廷,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