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0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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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2011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告 徐雅玲

徐仁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387元,暨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25日止,按年息1.2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0.09%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0.11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25日止,按年息0.127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1年7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31日止,按年息0.227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55%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程耀輝 ,於本院繫屬中,變更為郭倍廷,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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