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1、2、4、5號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載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1、2、4、5號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82.07.22日前5日內某│82年1月間某日起至│82.10.5│││日起止82.09.11日前5│82.09.11日前二日內某││││日內某日止│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2年偵字第│臺中地檢82年偵字第│臺中地檢82年偵字第││年度案號│13329號│13329號│18295、200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2年訴字第3062號│92年訴字第3062號│83年上訴字第3426號││││││││實├─────────┼──────────┼──────────┼──────────┤│審│判決日期│82.10.19│82.10.19│83.11.16│├─┼─────────┼──────────┼──────────┼──────────┤│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2年訴字第3062號│92年訴字第3062號│83年上訴字第342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11.12│82.11.12│83.11.16│├─┴─────────┼──────────┼──────────┼──────────┤│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7條第│││1項│13之1第2項第4款│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合│合│不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1年7月│3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至5數罪併罰││││││││└───────────┴──────────┴──────────┴──────────┘┌───────────┬──────────┬──────────┐│編號│4│5│├───────────┼──────────┼──────────┤│罪名│脫逃│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82.10.05│82年9月中旬某日起││││至82.10.29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2年偵字第│臺中地檢82年偵字第││年度案號│18295、20007號│18295、2000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年上訴字第3426號│83年上訴字第3426號││實├─────────┼──────────┼──────────┤│審│判決日期│83.11.16│83.11.16│├─┼─────────┼──────────┼──────────┤│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3年上訴字第3426號│83年上訴字第342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11.16│83.11.16│├─┴─────────┼──────────┼──────────┤│所犯法條│刑法第161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合│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1月又15日│1年11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