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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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1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