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29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柏有為律師被告甲○○(原名 林志勇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92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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