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5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528號,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1月18日收受本院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3月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其上訴權已喪失,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