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壹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3、4、5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5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6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0、81、90、91年間犯懲治盜匪條例、偽造文書、贓物、妨害自由、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犯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犯附表編號3、4、5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6所犯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懲治盜匪條例│偽造文書│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0年6月8日│81年7月23日│90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0年偵字第│臺中地檢81年偵字第│台中地檢90年偵字第││年度案號│6801號│5197號│18454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753│81年度上訴字第2642│90年度易字第3525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81年9月22日│82年1月14日│91年4月2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81年度台上字第6612│81年度上訴字第2642│90年度易字第3525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1年12月24日│82年2月12日│91年5月13日│├─┴─────────┼──────────┼──────────┼──────────┤│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2│刑法第216條、第210│刑法第349條第1項│││項第1項第8款│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數罪併罰││編號3、4、5、6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贓物│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90年7月25日│91年3月中旬某日│91年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0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1年偵字第│台中地檢91年偵字第││年度案號│15948號│8668號│8668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1年度上訴字第817│91年度訴字第1323號│91年度上訴字第1687││││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1年8月6日│91年8月28日│91年11月27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1年度上訴字第817│91年度訴字第1323號│91年上訴字第1687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年8月29日│91年11月27日前某日│91年12月23日│││││(撤回上訴)││├─┴─────────┼──────────┼──────────┼──────────┤│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329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