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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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51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8年1月5日向聲請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7萬5仟元整。
二、依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聲請人得於相對日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該筆轉換信用貸款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第18條)。已得標會員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聲請人,另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第19條)。
三、相對人於98年1月19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24期,每期會錢5,000元),即於同日98年1月19日得標;於98年
1月21日參與標會組合(20期,每期會錢10,000元),於98年5月21日得標;於98年2月2日參與標會組合
(36期,每期會錢5,000元),於98年6月25日得標;依約每期會錢應繳至各標會結束,惟上述3筆會款均計息至99年4月18日,聲請人總計墊付240,000元,履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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