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文心凱旋Ⅱ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素珍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逸成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