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登鑫 相對人即債務人星鑽社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周祐田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炳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岳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兆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核屬將來給付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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