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訴字第3號具保人乙○○被告甲○○
三號一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6月12日指定新台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保證金收據一紙可稽。茲被告經本院傳、拘未著,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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