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財團法人 景文 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67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