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1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霖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乙○○己○○兼法定代理人庚○○原姓名:簡.兼法定代理人丁○○原姓名:鍾.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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