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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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執聲字第二五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0三號、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0一0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三六九三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0四三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查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後,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